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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微课堂(第二期)
编辑:admin 上传时间:2020-09-11 浏览次数:1626

《民法典》微课堂(第二期)

《民法典》总则编亮点解读

《民法典》是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,对于国家治理及人民权益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,而《民法典》总则编则是《民法典》的核心内容和开篇之作,也是《民法典》的总纲,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,在《民法典》中起统领作用。本期《民法典》微课堂让我们一起来了解《民法典》总则编有哪些亮点内容吧!

一、胎儿享有继承、接受赠与的权利

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
二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周岁

《民法典》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三、监护缺位的,由民*部门、居民/村民委员会补位

《民法典》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,监护人由民*部门担任,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担任。

四、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

《民法典》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在没有起到其义务和责任,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,撤销其监护人资格。

五、新增居民/村民委员会等“特别法人”

《民法典》第九十六条 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然组织法人,为特别法人。

六、确认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。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。

七、保护个人信息和虚拟财产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八、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给予适当补偿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九、普通诉讼时效确定为三年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十、未成年人遭性侵,诉讼时效起算点自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
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,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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